【法官说法】出租屋成“毒窝”,两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
2022-08-11 15:31:5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岳塘新闻网 | 编辑:郭璇 | 作者:刘泽佳         

​岳塘新闻网8月11日讯(通讯员:刘泽佳)一男子曾因贩毒被判处刑罚,另一男子曾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,然而两人并未从毒品的侵袭中反省,反而在合租的出租屋内做起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情。近日,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,被告人易某、刘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同时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。

2022年2月,被告人易某、刘某在两人合租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袁某,以及易某多次容留赵某等人采用“烫吸”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(俗称冰毒)和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麻古)。

易某、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,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易某持有的冰毒4.19克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易某、刘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在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,易某、刘某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;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,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是毒品再犯,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;但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决定对两人从轻处罚。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官说法:容留他人吸毒罪,是指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容留,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、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。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,也可以被动实施,既可以是有偿的,也可以是无偿的。法官提醒广大市民,毒品害人害己,毒品犯罪对社会更是有着极大的危害性,市民应当保持清醒认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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